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個人財務策劃 - 遺囑狀況

Yahoo財經

一個人去世時,視乎他是否訂立了完整有效的遺囑,可屬於以下其中一種遺囑狀況:(1)立有遺囑而去世,亦即所有資產將根據有效的遺囑處理;(2)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即並無有效的遺囑,或死者根本沒有訂立任何遺囑;(3)局部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即只有部分資產會根據有效的遺囑處理。


立有遺囑而去世(testacy)
若某人訂立了有效遺囑,該人就是立有遺囑而去世。基本上,立有遺囑而去世的人士已在最後遺囑中完整及合法地清楚說明其意願,並達到遺產策劃的兩個基本目標之一,即「控制」。立有遺囑而去世的人士在去世時可以安心知道,自己的願望將得到執行。


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intestacy)

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是指死者去世時並無有效遺囑,或根本沒有任何遺囑。視乎具體的情況,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可能造成深遠的影響。最重要的是,若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遺產的分配則須遵照無遺囑繼承法(通常稱為無遺囑法),即由法律制度決定如何分配遺產。事實上,以下可以獲分配死者遺產的人士,未必是死者心目中的受益人。香港的無遺囑法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部分條文如下:

Ÿ如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但無後嗣,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則須為尚存配偶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剩餘遺產。

Ÿ如無遺囑者遺下配偶及後嗣,則無論是否遺下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尚存配偶均有權擁有該死者的個人實產(chattels)(如家具、首飾及汽車,但不包括現金或證券),及剩餘遺產中港幣500,000元的淨款額(利息由高等法院釐定);餘下的剩餘遺產的一半須為尚存配偶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餘下的另一半則須為無遺囑者的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Ÿ如無遺囑者並無後嗣,但遺下配偶及其中一名或兩名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尚存配偶則獲得死者的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中港幣1,000,000元的淨款額(利息由高等法院釐定)。餘下的剩餘遺產的一半須為尚存配偶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另一半則須為父或母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如父母均尚存,則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如父母未存,餘下的另一半則須為無遺囑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Ÿ如無遺囑者遺下後嗣,但無遺下配偶,則須為無遺囑者的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剩餘遺產。

Ÿ如無遺囑者並無遺下配偶或後嗣,但遺下父母二人,則須為父母二人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剩餘遺產,而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

Ÿ如無遺囑者並無遺下配偶或後嗣,但遺下父母其中一人,則須為尚有的父或母的絕對權益以信託形式持有剩餘遺產。

Ÿ如無遺囑者並無遺下配偶,後嗣或父母,則須為以下人土以信託形式持有剩餘遺產,而次序及方式如下:(1)首先,為無遺囑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2)第二,如無全血親兄弟姊妹,則為半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3)第三,如無半血親兄弟姊妹,則為無遺囑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如尚存者超過一人,每人得相等的份額;(4)第四,如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則為無遺囑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須是無遺囑者的父或母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5)第五,為無遺囑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是無遺囑者的父或母的半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Ÿ如上述人士均不存在,剩餘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屬於政府所有。政府可使用該遺產的收益,來供養該無遺囑者的受養人(不論是否該無遺囑者的親屬)及合理預期該無遺囑者會供養的其他人。


局部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partial intestacy)


局部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是指訂立了有效遺囑,但並未涵蓋某些遺產,因此既非完全立有遺囑,亦非完全未有立下遺囑,往往是因為遺囑欠缺了剩餘條款,以致某人在去世時被視為局部未有立下遺囑。如果對遺囑不滿的人士(可能是遺囑中未提到的親屬)能說服法官裁定遺囑是在受脅逼等情況下訂立的,成功質疑遺囑的效力,也可能導致法院宣布死者乃局部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甚至是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在局部未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下,只有被裁定為無效的遺囑部分受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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